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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血耻如何雪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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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chy 发表于 2003-10-9 22: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血耻如何雪耻   


2003-09-27

上周六的晚上,我看央视新闻频道《中国周刊》,听白岩松梳理一周的七天。一条“50万毫升鲜血倒进水沟”的消息,让我怀疑自己是否得了“幻听症”了。赶紧上网找详细的新闻来看,看着看着,忽然听到一声叹息,我以为是谁,环顾左右,才发现原来是我自己。

使用无证血袋,导致血浆污染,成都市血液中心将其秘密倒掉了!9月17日四川新闻网发表记者调查说,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3月6日,成都市血液中心从无偿志愿献血者身上采集了23739袋血液,因为用了无证生产的血袋,导致血液污染。在今年3月3月20日晚,污染的血浆被隐秘倒掉了!成都市血液中心的职工震惊痛惜之余,开始向有关部门举报,问题才得以暴露。

这是何等耻辱的一幕!这一幕必定要载入中国献血史!甚至应该载入中国耻辱史!这样的“血耻”事件,真是千古奇闻,闻所未闻!

国家对医疗器材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违规生产的产品,更是绝对不能用于采血。成都市血液中心接二连三购买无证生产的采血袋,事发后,该中心有关领导很坦然地以一句“我们不知道血袋是不合格的”,就打发了记者。至于那些用不合格血袋包装的血浆已经使用的部分,其说法是“没有发现导致不良反应的病例”;而倒掉的部分,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主要责任归咎于该血液中心器材科科长王旭,7月16日王被检察机关收审,日前以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该中心的主要领导则毫发未损。

“血耻”事件,就这样“过”了。面对算得清的巨额经济损失和算不清的爱心损失,领导人能够镇定自若、潇洒应对,没有一点忏悔之意,没有一点耻辱之感,这让我们明白:“血耻”是不可能真正“雪耻”了。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事到如今,让《献血法》也蒙羞一回、耻辱一把,也真算不得什么大事了。

曾记否?60年代,加拿大曾发生一座在建桥梁突然倒塌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加拿大工学院设计错误所致。工学院为此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为记住这个惨痛教训,该学院买下了这座废桥的钢材加工成戒指——“耻辱戒指”。学生毕业离校,除拿到毕业文凭外,还得到一枚“耻辱戒指”。如今在加拿大科技界,只要是毕业于工学院的,右手无名指上都戴着一枚式样相同的钢制戒指,他们知耻而后勇,干出非凡业绩为母校赢得了很好的口碑……

不知耻辱才是最大的耻辱。“耻辱戒指”是雪耻的最好标志,那么,我们能否也制作“血耻戒指”用以“雪耻”?我看是可以将那些凝聚着成千上万志愿者爱心的血浆,经过严格的消毒和提炼后,制作成玛瑙式的戒指——在每颗戒指中灌进点滴血液,让那鲜红的血光穿透包裹它的透明材料,时刻警示世人,以此为“血耻”而“雪耻”……

这当然是我的幻想,我知道几乎不具备可操作性。但如果每个人心中都时刻保存有这样的耻辱戒指,那么,多少事故、多少失误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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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imo 发表于 2003-10-9 22: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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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崔 发表于 2003-10-9 22: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made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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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chi 发表于 2003-10-10 15: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爸爸在我兴奋地和他说我“今天捐了血”后和我说了。。。
不知道还能说什么
才判1年
还有什么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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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had 发表于 2003-10-10 16: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我同学RH阴型
差点抽干
真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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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dia 发表于 2003-10-11 10: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要被迫献血了tn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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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owghost 发表于 2003-10-11 12: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大家现在越来越没同情心没爱心? 关键是我们越来越没信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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