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案续:被告律师反对“特殊性行为”的解释
http://news.qq.com 2004年12月08日02:39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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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24日上午,年仅21岁的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女音乐教师黄静被发现全身赤裸死在学校宿舍床上。母亲黄淑华认为女儿生前曾遭男朋友姜俊武暴力侵犯并直接导致了黄静的死亡,由此开始了顽强的维权之路。2003年6月2日,姜俊武被刑拘。昨日,此案在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受害者代理人与被告辩护人意见不一,法庭最后宣布改日宣判。
昨日,湖南湘潭市女教师黄静命案在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以强奸中止罪名对犯罪嫌疑人姜俊武提起公诉。黄静父母的代理人则提出姜俊武行为符合强奸未遂致人死亡罪名,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提出214.7万元民事赔偿要求。姜俊武的辩护人则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并对民事赔偿要求不予答辩。
【公诉人】黄静因病死亡
黄静案曾做过5次尸体检查,6次死亡鉴定,每次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甚至互相矛盾。记者从起诉书了解到,公诉人湘潭市检察院在用尽3次补充侦察权后最终采用了第3次鉴定结果--由湖南省公安厅于去年6月8日做出的鉴定,此鉴定结果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后来两次分别由南京医科大学、中山大学做出的否认黄静死于以上疾病的鉴定没有被检察机关采信,最近一次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也没有被检察机关采用。
湘潭市检察院起诉书称,姜俊武违背黄静意志,使用暴力与黄静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
【原告】姜俊武强奸致死
而黄静父母的代理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革与杨作福则认为,黄静的死亡是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所致,鉴定结论表明黄静不是病死,而是因被告人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最高法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中提到姜自述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促发死亡,被告人强奸未遂行为与黄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另提出包括死亡赔偿费、尸体保管费、精神损失费、教育培养费、赡养费、误工费等总额为214.7万元的民事赔偿。
【被告律师】姜“尊重妇女意志”
姜俊武的两名辩护人--湖南省湘潭市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成戊平与晏军则为姜俊武做了无罪辩护。
两名律师提供的代理意见称,不能认定姜俊武构成强奸罪。理由包括:从起诉证据来看,被告人的陈述笔录不具备客观、合法性,询问笔录注明日期是2003年6月19日,而姜俊武却在第二天才签字,并且笔录上没有参与讯问的侦察员签名。从姜俊武的行为分析,首先,姜俊武与黄静存在亲密恋人关系,姜与黄发生性关系,也是“一种很人性的发展”,姜不具有强奸意图。而且姜也未实施过暴力,当黄静说:“不要”时,姜停止了进一步的行为,“充分表明了姜俊武的行为是尊重妇女的意志”。姜俊武双手扳黄静的双下肢 窝处的行为也不能理解为暴力手段。
而对黄静家属的民事赔偿请求,则以姜俊武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不予答辩。
著名法医出庭作证
鉴定书始终是黄静案的焦点之一。因为前几次鉴定结论存在争议,雨湖区法院在今年4月主动通过湖南省高院委托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复核鉴定,并于7月2日出具了鉴定报告,结论认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昨天的庭审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处处长何颂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主任刘良;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副院长官大威在内的三名法医专家出庭作证,对鉴定报告作出更明确的说明,这在我国司法庭审中非常少见。
据吴革介绍,作证的专家主要解释了什么是“潜在病理改变”及黄静死亡的真正原因。一名专家表示,每一个人体都存在“潜在病理改变”,促发黄静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姜俊武的特殊性活动方式,为此,专家还以“扳机理论”为例说明:如果不抠动“特殊性活动”这个扳机,“黄静死亡”这颗子弹就无法射出。
姜俊武的辩护人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书“不客观、不科学、不严谨”,不能被认定为鉴定材料,因为缺少鉴定基础,结论中的“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无法界定,而且鉴定的死亡时间与湘潭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存在矛盾等。
吴革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书是否能以证据被采信,决定权在法院。 |